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上海市颁发的《信访条例》, 规范信访事项行为, 明确责任, 提高信访工作效率, 按照国务院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, 根据医院管理处工作实际, 特制订以下制度:
一、文明接待,尊重来访人,倾听并做好登记、记录, 不得刁难和歧视来访人;
二、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,不得置之不理,推诿拖延;
三、坚持原则,秉公办事,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,不得接受来访人请客送礼,不得收受贿赂;
四、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工作秘密,不得扩散来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,不得将来访人举报的材料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的人员和部门;
五、收到病人或病人家属来信后, 并在自当日起五日之内处理或转办责任医院;
六、收到来信后当日起要求相关医院三十天内答复来信人;
七、对上级转办重要信件, 登记完毕后, 交处领导阅, 并按处领导指示在收信当日起三十天内处理完毕;
八、对来访人关于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的查询,应如实答复,不得拒绝;
九、对不属我处受理事项的来信, 及时将信件在收信之日起五日内转送相关责任部门;
十、对不属我处受理事项的来电来访,应告知上访人解决有关事项的受理部门或解决途径;
十一、妥善保管重要信访材料,不得丢失、隐匿或者擅自销毁。